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3年)
-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2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2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2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维护海事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及受理、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所依照的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事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等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或者由交通运输部实施、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办理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时,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不符合本规定相应条件的,不得做出准予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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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增发国债和2023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2023年)
-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
-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7年)
- 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2015年)
-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