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
具体监督审核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三条
凡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所有者以及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2003年)
-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年)
- 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12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2022年)
- 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2018年)
-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年)
-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