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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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
-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6年)
-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2016年)
-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2年)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
-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补充议定书(2023年)
-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2021年)
- 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 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