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维护海事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及受理、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所依照的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事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等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或者由交通运输部实施、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办理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时,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不符合本规定相应条件的,不得做出准予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绍兴市部分行政区划及绍兴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1年)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
- 体育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气象局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2年)
- 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2018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