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2001年)
为维护公路运输秩序和交通安全,防止发生公路客运群死群伤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
严禁驾驶员过度疲劳驾驶车辆。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汽车,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从事公路客运的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长途客运车辆应当逐步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车记录仪。
二、
严格客运班线管理。交通部门应将公路通行条件作为客运班线审批的一项重要指标。夜间(晚22时至早6时)运行的客运班线必须避开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无法避开的不得审批。对已开通运行的班车线路应按此要求进行调整,无法达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应停止夜间营运。
三、
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客运车辆禁止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客人数。载客超员的,由驾驶员负责就地卸客转运,不消除违章不得继续行驶。转乘费用和因转运给其他乘客造成的损失由原承运人或驾驶员承担。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廊坊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22年)
- 关于中国支付体系发展(2011—2015年)的指导意见(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2025年)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2017年)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9年)
- 积极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方案(2018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