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了增强海关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执法监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务公开,是指海关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事项的内容、程序等信息,予以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或者措施。
第三条
关务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因地制宜和利于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关务公开由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和各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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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自由贸易港自驾游进境游艇管理若干规定》的批复(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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