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以下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灾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灾害的农业生产救灾、应对水旱灾害的水利救灾两个支出方向的转移支付资金。其中:农业生产救灾支出用于农业灾害救灾;水利救灾支出用于水旱灾害救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灾害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高温热害、干热风、低温冷害、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龙卷风、台风、风暴潮、寒潮、海冰等;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农作物病虫害、植物疫情、赤潮等。
本办法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地质灾害、风暴潮、冰凌(含冰雪冻融)、风雹、龙卷风、台风、地震等造成的洪涝、干旱及引发的次生水旱灾害等。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2017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201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年)
- 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11年)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2003年)
-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2001年)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