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5年)
-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
-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3年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3年8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维护海事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及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所依照的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事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等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设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或者由交通部实施、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办理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时,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不符合本规定相应条件的,不得做出准予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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