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一条
为筹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
第四条
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原则筹集和分配:
(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稳过渡,保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政策基本不变;
(二)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
(三)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留给所在省份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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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枣庄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法规、规章备案规定(1990年)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 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通知(2004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
-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1999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