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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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17年)
-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
-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01年)
- 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2012年)
- 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2022年)
- 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9年)
-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法规的通知(198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