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以下简称“境内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在华常住人员和短期来华人员。
第三条
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按照各自的宗教信仰习惯举行和参与的各种宗教仪式,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所发生的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的各种活动。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和管理境内外国人的宗教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保护境内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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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05年)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0年1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2008年)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
-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类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
- 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
-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