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1年)
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监察局合并,重新组建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为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一、 职能调整
1.
转入原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承担的职能。
2.
转入原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承担的职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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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
- 国务院关于黄河近期重点治理开发规划的批复(2002年)
-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2022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支持和服务保障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大海陀等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11年)
- 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 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
- 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