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七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国家能源集团,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神华铁路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铁路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清理部门规章和文件的要求,根据铁路改革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有序推进,边清理、边出成果、边向社会公开”的原则,国家铁路局对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进行第十七批清理。现将第十七批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
关于《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铁科技〔2002〕10号)等8件文件的意见
《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铁科技〔2002〕10号)、《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4〕146号)、《关于铁路工程设置桥涵限高防护架等安全防护设施的通知》(铁建设函〔2005〕595号)、《关于公布铁道部淘汰产品目录(2011年)的通知》(铁科技〔2011〕45号)、《关于废止〈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1〕111号)、《铁道部关于铁路防灾安全监控系统有关设施设置要求的通知》(铁建设〔2012〕149号)、《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2012〕280号)、《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运〔2012〕319号)8件文件继续有效,各地方铁路公司和相关企业按照执行。
二、
关于《转发国务院和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三个文件的通知》(铁政法〔2002〕49号)的意见
《转发国务院和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三个文件的通知》(铁政法〔2002〕49号)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中国铁路总公司可继续执行,亦可修改或停止执行,修改或停止执行之日,原文件废止。
上述有效文件,可登录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查询。
铁路局
2018年5月8日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2006年)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1年)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15年)
-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