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含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第三条
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的批复(2004年)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2022年)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8年2月3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2016年)
-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