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的意见(201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全面加强公安法制建设,切实提高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职能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 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的重要性、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
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的重要性。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人民群众对正确有效实施法律、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和要求越来越高,对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是主动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是持续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公安执法公信力的迫切需要,是更好地发挥公安法制部门对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监督管理、服务保障作用的迫切需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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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
- 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2017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2012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24年)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
-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2022年)
- 教育信息化“十三五”规划(2016年)
- 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