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的意见(201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全面加强公安法制建设,切实提高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职能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 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的重要性、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
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的重要性。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人民群众对正确有效实施法律、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和要求越来越高,对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是主动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是持续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公安执法公信力的迫切需要,是更好地发挥公安法制部门对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监督管理、服务保障作用的迫切需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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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2001年)
- 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2018年)
-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年)
- 工程建设标准培训管理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更名为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的通知(2000年)
-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2000年)
-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199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