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的监督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有效防治畜禽等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和维护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有效。
第三条
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全国的兽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所辖地区的兽药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8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2010年)
-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21年)
-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2019年)
- 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
- 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的意见(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