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2017年)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范法庭调查程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法庭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法庭调查应当以证据调查为中心,法庭认定并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宣读、质证。证据未经当庭出示、宣读、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条
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法庭应当居中裁判,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确保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环节平等对抗,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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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8年)
- 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年)
-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2020年)
- 公安部关于对彩弹枪按照枪支进行管理的通知(200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做好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有关工作的通知(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