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2017年)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范法庭调查程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法庭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法庭调查应当以证据调查为中心,法庭认定并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宣读、质证。证据未经当庭出示、宣读、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条
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法庭应当居中裁判,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确保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环节平等对抗,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3年)
- 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与高等学校合作的意见(2025年)
-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湖北鄂州民用机场的批复(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2017年)
-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年)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贵州贵安新区的批复(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