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0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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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州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2025年)
- 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1999年)
- 旅行社条例(2017年)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2003年)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