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地区海关机构整合的复函(2006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喀什海关机构升格的请示》(新政发〔2006〕1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将喀什、红其拉甫、吐尔尕特、伊尔克什坦4个海关的业务、行政、人事、后勤等方面进行整合,组建副厅级喀什海关,隶属乌鲁木齐海关;同时保留红其拉甫、吐尔尕特、伊尔克什坦3个海关,作为喀什海关的隶属机构,承担现场查验和缉私业务;所需人员编制由乌鲁木齐海关内部调剂解决。
其他有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
- 国务院关于设立中蒙二连浩特—扎门乌德经济合作区的批复(2024年)
- 在纪念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20年)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6年)
- 关于不得以任何名义限制或排斥外埠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销售的通知药品监管局(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
- 携手共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在全球健康峰会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
-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5年)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