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应当报告和处理的安全信息,是指邮政行业突发事件信息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与安全有关的运营信息。
邮政管理部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报告和处理安全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工作应当按照“渠道畅通、反应迅速、协调联动、科学有序”的工作要求,实现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的规范化。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
- 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年)
- 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
-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 中国共产党章程(1997年)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