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披露的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和相关风险,以及该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第三条
本准则所指的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是指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使企业参与其他主体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可变回报的权益。参与方式包括持有其他主体的股权、债权,或向其他主体提供资金、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和担保等。企业通过这些参与方式实现对其他主体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其他主体包括企业的子公司、合营安排(包括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等。
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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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2020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生态环境部应急部能源局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年)
-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04年)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督查工作的通知(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10年)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2024年)
- 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