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披露的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和相关风险,以及该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第三条
本准则所指的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是指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使企业参与其他主体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可变回报的权益。参与方式包括持有其他主体的股权、债权,或向其他主体提供资金、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和担保等。企业通过这些参与方式实现对其他主体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其他主体包括企业的子公司、合营安排(包括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等。
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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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2001年)
-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199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2022年)
-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发布第八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际联席会议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