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04年)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二条
本规定中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1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千万美元,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千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1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千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2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1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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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办法(2016年)
-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2020年)
- 工商总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促进企业登记监管统一规范的指导意见(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
- 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2022年)
-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202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21年)
- 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清真食堂、清真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