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许可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旅游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旅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行政许可,是指旅游主管部门及具有旅游行政许可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旅游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旅游主管部门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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