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获得财政补贴资金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是指由银监会统计和认定的西部偏远地区乡(镇),名单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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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
- 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202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2024年)
- 国家档案局关于修改《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
-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2011年)
- 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撤销安顺地区设立地级安顺市的批复(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