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 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
- 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2015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2015年)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
-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1年)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
-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 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
-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个使用方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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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198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年)
- 国家邮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6年)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精神病人福利机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2001年)
- 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