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个使用方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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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和海南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2011年)
-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7年10月8日)
- 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1999年)
- 哈中吉俄塔乌六国元首会议新闻公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1年)
-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