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1996年)
建设部决定:
一、
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
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三、
第五条修改为:“城市应当设置城建监察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从其规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年)
-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年)
-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3年)
- 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科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