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监察规定(1996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年)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
-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 城建监察规定(1996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1996年)
- 城建监察规定(1992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年)
-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2017年)
- 城建监察规定(1992年)
-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2017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1996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1996年)
- 城建监察规定(1996年)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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