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201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民政局: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 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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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制定有关工作的函(2004年)
-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 体育强国建设纲要(2019年)
-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