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201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民政局: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 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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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1986年)
-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
-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则(2010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99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2014年)
-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