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第三条
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等事务,负责植物新品种测试和繁殖材料保藏的组织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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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1988年)
-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2009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0年)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4年12月22日)
- 国务院关于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的批复(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1999年)
-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