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2000年)
                
                (二〇〇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开展助学贷款工作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特别是经济较困难优秀青年得以深造的重大决策。为进一步开展助学贷款工作,现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补充规定如下:
        
        
    
    
                一、
                教育、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本着对国家和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合作,积极主动地做好助学贷款工作,简化贷款手续,扩大贷款规模,为高等学校学生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
            
            
        
    
    
                二、
                把中央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由8个试点城市扩大到全国范围,其经办银行由中国工商银行扩大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各有关商业银行要积极做好准备,在2000年9月1日前要开办此项业务。
            
            
        
    
    
    
        
          所有中央部门(单位)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均可选择上述银行(每个学校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申请此项助学贷款,由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数额足额贴息。2000年高等学校管理体制调整中划转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原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普通高等学校,2000年及以前入学学生的助学贷款贴息,仍由中央财政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创造条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和《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全面启动对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的由各级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安排贴息资金,指定有关银行(不仅限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负责办理此项助学贷款业务。贴息的比例和总额,由地方财政决定。
        
        
    
    
                三、
                由各级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扩大至研究生;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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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性文件起草小组和专题小组的通知(2004年)
- 民政部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中国科协中国老龄协会全国老龄办关于支持老年人社会参与推动实现老有所为的指导意见(2025年)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6年)
-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8年)
-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