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6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152项)
-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医保局档案局密码局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3号(2016年)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的批复(2021年)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2016年)
- 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2020年)
- 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2016年)
-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