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取消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事项的公告(2016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现就取消原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的“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事项的落实工作公告如下:
自《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发布之日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再受理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的申请,对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申请停止办理。
质检总局正在组织修订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管的规章,以指导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公正计量行为,并引导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自律管理,为社会提供公正的计量服务。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6年4月15日
- 现代天气业务发展指导意见(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19年)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