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广播电视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站,下同)、广播电视卫星、卫星地球站、微波站、节目传送台(站)和监测台(站),必须遵守本办法。上述台站构成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工作,下设无线电管理机构。
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工作,下设无线电管理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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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
-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2011年)
- 公安部关于禁止为企业领导人配发警械和提供“私人保镖式”服务的通知(1989年)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
-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年)
-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8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领事协定》的决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