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开展行政复议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章的正确实施。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财政保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第15号(2018年)
- 关于废止《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的决定(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2025年)
-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0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
- 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意见(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