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性文件起草小组和专题小组的通知(2004年)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审计署、税务总局、法制办、国研室、银监会: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今后一个时期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成立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性文件起草小组和有关专题小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成立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性文件起草小组。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明确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提出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的实施步骤,部署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国有农垦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等有关配套改革工作,完善确保基层政权组织正常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公共卫生等农村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起草工作由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牵头,请中编办、中农办和财政部、农业部、教育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交通部、水利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审计署、法制办、国研室、银监会参加。
二、 成立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性文件专题小组,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起草有关配套改革文件。具体包括: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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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的通知(2008年)
-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2024年)
-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2022年)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