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尾矿污染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尾矿的污染环境防治(以下简称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活动中产生的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Bq/g的尾矿,以及铀(钍)矿尾矿的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放射性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尾矿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尾矿的单位,以及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尾矿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对产生尾矿的单位和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实施控股管理的企业集团,应当加强对其下属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其履行尾矿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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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
-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2009年)
-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2007年)
- 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十三五”规划(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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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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