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994年)
第一条
为推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体系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镇群体。
第三条
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是:综合评价城镇发展条件;制订区域城镇发展战略;预测区域人口增长和城市化水平;拟定各相关城镇的发展方面与规模;协调城镇发展与产业配置的时空关系;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引导和控制区域城镇的合理发展与布局;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分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或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包括直辖市、市和有中心城市依托的地区、自治州、盟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包括县、自治县、旗域)城镇体系规划四个基本层次。
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范围一般按行政区划划定。根据国家和地方发展的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地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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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更改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名称问题的通知(2000年)
-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文学出版管理的通知(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
-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年)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2年)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年)
-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
- 海洋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2013—2016年)(201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