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994年)
第一条
为推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体系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镇群体。
第三条
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是:综合评价城镇发展条件;制订区域城镇发展战略;预测区域人口增长和城市化水平;拟定各相关城镇的发展方面与规模;协调城镇发展与产业配置的时空关系;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引导和控制区域城镇的合理发展与布局;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分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或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包括直辖市、市和有中心城市依托的地区、自治州、盟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包括县、自治县、旗域)城镇体系规划四个基本层次。
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范围一般按行政区划划定。根据国家和地方发展的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地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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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17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四)(2010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制造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的实施意见(2019年)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11年)
- 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200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