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合理配置省域空间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是落实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引导本省、自治区城镇化和城镇发展,指导下层次规划编制的公共政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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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994年)
- 关于做好基层文化教育资源共享工作的通知(2002年)
-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更改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名称问题的通知(2000年)
-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十五”规划(2001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7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