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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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三批)(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12月)
- 关于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03年3月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2003年)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8号(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制定有关工作的函(2004年)
-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6年)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