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09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09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14年修订)(2014年)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三批)(2014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14年修订)(2014年)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三批)(2014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09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如果某些文件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确认招股说明书中与其相关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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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14年修订)(2014年)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三批)(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2020年)
-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马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年)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更名的复函(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