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条
为预防恐怖融资及有关违法犯罪活动,防范社会组织恐怖融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通过筹集和使用资金开展公益活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民政部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组织定期开展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时更新对社会组织面临的恐怖融资风险的认识,识别相关恐怖融资风险的性质。
开展社会组织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时,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同时审查相关社会组织所采取的防范恐怖融资风险措施的完备性。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按照风险为本方法,基于社会组织恐怖融资风险状况,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对于识别为低恐怖融资风险的社会组织,如果已经充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内部控制措施,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对其采取的措施以反恐怖融资宣传培训为主,可以不采取其他措施。对于可能面临恐怖融资风险的社会组织,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监督、监测有关社会组织的合规情况,防止其被恐怖活动组织或者恐怖活动人员利用进行融资。
对社会组织采取恐怖融资风险防范措施前,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以及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对恐怖融资风险的缓释作用,避免相关措施影响社会组织合法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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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 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
- 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195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2009年)
-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2019年)
-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2009年)
-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2008年)
-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