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事经济审判机制,保证依法、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关于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问题
一、 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各类案件举证须知,明确举证内容及其范围和要求。
二、 人民法院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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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2019年)
- 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
- 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的决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2年)
- 保监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4年)
-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管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的办法(202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