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事经济审判机制,保证依法、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关于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问题
一、 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各类案件举证须知,明确举证内容及其范围和要求。
二、 人民法院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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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
-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2011年)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1年)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 关于将N-甲基-N-(2-二甲氨基环己基)-3,4-二氯苯甲酰胺(U-47700)等四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2004年)
- 关于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情况的报告(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的批复(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