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事经济审判机制,保证依法、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关于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问题
一、 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各类案件举证须知,明确举证内容及其范围和要求。
二、 人民法院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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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工作有关问题的函(2001年)
- “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3年)
- 公安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
-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200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的决定(2022年)
-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