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条
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现金补助)的管理,提高现金补助的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金补助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退耕农户退耕后维持医疗、教育、日常生活等必要开支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元。现金补助年限,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1999—2001年还草补助年限按国务院批准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
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当年退耕还林计划任务、工程进度、现金补助预算安排等方面的内容。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