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还草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社会保险、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等方向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相关规划编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指导、推动和监督地方开展林业生态保护恢复工作,会同财政部做好预算绩效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分解下达、预算执行,以及管理监督等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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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共和国联合声明(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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