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安全基准(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和提高摩托车的安全性,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摩托车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摩托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核发准予上道路行驶号牌与行驶证的技术基准。
第三条
本基准所称摩托车分为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四种。
轻便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50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二轮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边三轮摩托车是指右边装有边斗,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且空车质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正三轮摩托车是指有三个车轮,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且两个后轮与前轮对称分布,空车质量不大于400kg的机动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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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04年)
-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1年)
-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
- 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2018年)
-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202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江西赣江新区的批复(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