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2000年)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合作企业可以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物资,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合作企业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二、
删去第二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01年)
- 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1987年)
- 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1985年)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
- 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2010年)
-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2011年)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199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 国务院关于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沽源县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多伦县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地段划分的批复(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