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2020年)
- 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202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的决定(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8年)
-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2016年)
-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200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的决定(2022年)
-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2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2022年)
-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包括委托事发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的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器事件(以下简称事件),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征候(以下简称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
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下列事件:
(一)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二)航空器严重损坏;
(三)航空器失踪或者处于无法接近的地方。
本规定所称征候,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未构成事故但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
本规定所称一般事件,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航空器损伤、人员受伤或者其他影响安全的情况,但其严重程度未构成征候的事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2007年)
-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2023年)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指南(2009年)
- 公安部关于对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能否使用规范汉字以外文字和符号填写问题的批复(2008年)
-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商务部履行现行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中相应职责的通知(2003年)
- 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2011年)
-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