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以下统称监管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外国航空公司)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也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事件信息、安全监察信息和综合安全信息。
(一)事件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伤、人员伤亡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征候(以下简称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信息。
(二)安全监察信息,是指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信息。
(三)综合安全信息,是指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和运行信息,包括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信息、飞行品质监控信息、安全隐患信息和飞行记录器信息等。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
-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年)
-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2010年)
- 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2017年)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二○○一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二○○二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1年)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 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