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的通知(199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能分工,现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作如下修改:
一、
第四百零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一)不服人民法院已经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法院缓刑决定、假释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三)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审查起诉部门接受申诉后,应当将当事人申诉情况及时通知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办理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审查,并将结果告知申诉人。”
二、
第四百零七条修改为:“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申诉初审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出抗诉意见,连同案卷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决定抗诉后,有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权力运行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全面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制度的通知(2000年)
-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2018年)
-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
- 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则(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