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2019年)
为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第 22 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第 37号准则)等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现对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 关于总体要求
已执行 2017 年修订的第 22 号准则(财会〔2017〕7 号)和第 37 号准则(财会〔2017〕14 号,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仍执行 2006 年印发的第 22 号准则(财会〔2006〕3 号)和 2014 年修订的第 37 号准则(财会〔2014〕23 号,以下统称原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原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境内外发行的永续债和其他类似工具。
二、 关于永续债发行方会计分类应当考虑的因素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以下简称会计分类)时,应当根据第 37 号准则规定同时考虑下列因素:
(一)
关于到期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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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2004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2025年)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2021年)
- 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1997年)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
-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
-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201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