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2019年)
为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第 22 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第 37号准则)等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现对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 关于总体要求
已执行 2017 年修订的第 22 号准则(财会〔2017〕7 号)和第 37 号准则(财会〔2017〕14 号,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仍执行 2006 年印发的第 22 号准则(财会〔2006〕3 号)和 2014 年修订的第 37 号准则(财会〔2014〕23 号,以下统称原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原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境内外发行的永续债和其他类似工具。
二、 关于永续债发行方会计分类应当考虑的因素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以下简称会计分类)时,应当根据第 37 号准则规定同时考虑下列因素:
(一)
关于到期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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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7年)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
-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2019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8号(2009年)
-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2016年)